各供热企业:
为加强城市供热价值治理,规范供热价值分类,凭据有关价值政策的划定,经钻研确定城市供热价值分类细则如下:
(一)居民住宅采温暖用热;
(二)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中幼学堂,托幼园所采温暖用热;
(三)社会组织或者幼我创办的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非投机性老年服务项目采温暖用热;
(四)经核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温暖用热。
二、执行非居民供热价值的领域
上述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值领域之表的其它各类采温暖用热。
济南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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