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集中供热企业:
为保险低用热率幼区居民用热问题,现就文件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之前房地产开发单元与集中供热企业已签定供用热有关和谈的,依照和谈执行。
二、用热的居民该当交纳采暖费,不交费的不予供热。
三、用热率达到60%及以上的幼区或单体楼,供热企业该当赐与供热。
四、用热率未达到60%的幼区或单体楼,由房地产开发单元与供热企业协商,由房地产开发单元补齐不及60%部门的采暖费后,供热企业该当赐与供热。
五、本通知合用领域为中心城区。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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