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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尺度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法子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治理  ,保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当局性基金治理暂行法子》(财综〔2010〕80号)等有关划定  ,结合我市现实  ,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当局性基金  ,是当局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  ,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蕴含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表的市政路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表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领域内国有地皮上以及当局核准的集体地皮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主张单元和幼我  ,均应凭据本法子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当局非税收入  ,执行“出入两条线”划定  ,纳入财政预算治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掌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出入治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掌管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在现行征管体造扭转前  ,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掌管本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其他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法子  ,掌管各自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照房屋建设项目总构筑面积计收  ,征收尺度为246元/平方米  ,其中城建综合配套费122元/平方米  ,专项配套费124元/平方米(蕴含供水26元/平方米  ,供气20元/平方米  ,供热78元/平方米)。

    第七条 建设单元或幼我应在领取构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或者在领取构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签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解决承诺书》  ,承诺在规按功夫内解决结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凡未按划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解决商品房预售许可、构筑工程竣工验收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已建成需分项配套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建设项目  ,需行业治理部门组织有关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单元评估并出具定见后  ,凭据本法子单项尺度缴纳专项配套费。

    对于不宜以构筑面积计收的非住宅单项供气建设项目  ,供气专项配套费依照设计用量征收  ,征收尺度为800元/Nm³/h。

    第九条 建设单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  ,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单元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义收取其他用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  ,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应严格依照国度、省有关划定执行。下列切合前提的建设项目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棚户区刷新安设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合用住房等保险性住房项目;

   (二)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三)军队后勤保险社会化刷新项目;

   (四)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五)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驻济高档学堂、中等学堂、中幼学和幼儿园的讲授设施;其教职工公寓、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项目减半缴纳;

   (七)其他切合司法律规和有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执收单元在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  ,向缴款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单据”  ,按划定实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十二条 对已享受减免政策  ,建成后擅自扭转原核准建设用处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元一律依照本法子划定尺度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对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竣工后现实构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元一律依照本法子划定尺度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  ,执行精密化治理  ,两全铺排使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两全假造年度项目投资打算和三年中期发展规划  ,由财政部门审核假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度出入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按法式报同级人代会审查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治理的监督查抄。对违反划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蹬仔关划定予以处置。

    第十六条 本法子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5年。《济南市人民当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治理法子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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