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治理,推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凭据国度、省有关划定,结合我市现实,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当局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重要用于开发幼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表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蕴含:城市建设配套费(路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领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主张,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治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 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治理办公室凭核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解决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元的收费许可证中的有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尺度按所建设项主张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蕴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领域见附表。
第七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划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赞成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获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解决确权手续。
第八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缴要遵守财政资金治理造度,尝试出入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查抄。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驻济大中专院校、中幼学、技校和幼儿园的讲授设施;
(二)驻济队列的军事设施;
(三)养老院、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四)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出产、生涯设施;
(五)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免缴领域。
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驻济队劣注大中专院校、中幼学、技校和幼儿园的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二)非投机性公立医疗卫朝气构的医疗设施减半征收;
(三)司法、律例划定的其他减缴领域。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需先按划定缴费,再由市财政局通过出入两条线的法子经核准后解决。
第十二条 通过拍卖法式获得地皮,拍卖底价中已蕴含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不再交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该当一次性缴清。建设开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一次性缴费确有难题的,在缴足应缴费总额50%的前提下,能够对应建设工期吩熠缴纳,并签定缓缴合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半;未定期交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除补缴相应规费表,另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任何单元和幼我均无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对切合划定应予减、免、缓的,由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幼组审核后作出决定。
如水、热、气中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可暂缓缴纳相应的配套费,待该配套设施到位后再予以缴纳。
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需分项配套水、热、气等设施的,需经有关行业部门核准后,据此法子尺度单项交费。
第十五条 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擅自扭转原核准建设用处的建设项目,须补交已减免用度,并加收差额10%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凡逃交或漏交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按本法子补交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并加收应缴总额10%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查究其相应责任:
(一)违反本法子第七条,给未按划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建设工程核发许可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赐与行政处罚;
(二)违反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治理“出入两条线”划定的;遵循国务院《违反行政治业性收费和罚充公入出入两条线治理划定行政处罚暂行划定》赐与行政处罚;
(三)违反本法子第十三条擅自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责令更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赐与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据本法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法子由市建设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领域内掌管诠释。
第二十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从前单项征收的供水、供气、供热集资和其他有关收费政策同时终场执行。从前有关划定与本法子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法子执行。